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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全民健康管理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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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简介

乌兰察布市全民健康管理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全称为:乌兰察布市全民健康管理促进会”。英文译名为:“Ulanqab national health manage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UNM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致力于健康事业、健康产业以及从事健康的各界人士及专家学者自愿结合并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分支机构(全民健康管理服务中心)、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充分发挥社团组织联系政府和社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全民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康中国战略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结合乌兰察布市及自治区实际,以《健康中国纲要》(2015-2030)、《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基础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为指导,推动建设“健康中国我行动”、“健康内蒙古行动”、“健康乌兰察布”。倡导全民平衡膳食,加强个人健康管理,实现人人热爱健康、追求健康、生活健康、享有健康。秉承为全民健康、为人民造福、为社会尽责、为国家分忧;促进“大健康、大卫生、大产业”融合发展;创建“生态、健康、文化、美丽、幸福”品牌体系;打造健康事业与健康产业协同发展的示范基地。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乌兰察布市民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 乌兰察布市集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的重要指示传承和弘扬优秀健康文化,传播健康知识,促进全民健康素养,提高全民健康服务水平推动健康事业可持续发展。

推动大健康宣传教育,传播健康与营养科普知识引导居民养成合理的生活方式、科学的饮食习惯,提高全民营养健康意识,促进全民身心健康,增强全民身体素质。

协助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开展全人群营养调研、健康评价、咨询服务,进行健康管理慢病预防,跟进服务,构建全方位、全人群、全周期健康与营养管理模式。

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组织各类专家在学校、社区、嘎查等地开展巡回营养咨询宣教和服务工作;编辑各类健康管理、科普会刊等;建立大健康产业网上宣传平台。

(四)聚集七大健康管理服务,对重点人群(七高人群、孕产妇、稳重人群、单纯性肥胖、症状类疾病、免疫类、消耗类)等开展营养咨询、指导服务。

(五)组织各类健康管理人才的业务培训、就业和创业指导,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对健康领域及从业人员资质评估、认证,评选表彰以及宣传优秀健康管理者。

开展与国内外各类大健康产业管理服务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实施“走出去”、“请进来”,同区内外政府组织、社团组织、研究机构、专家学者交流与合作。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健康管理与健康促进,通过开展有关各项健康管理的公益事业、组织经常性学术活动。

接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积极参政议政,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承接政府及政府部门委托的社会公共服务项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团体活动,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乌兰察布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20%。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乌兰察布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3年8月18日本会第一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乌兰察布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